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教育研究
课题实施办法及资金使用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市教育科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组织评审、批准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引领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为肇庆区域教育发展服务,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在肇庆市教育局和肇庆学院的领导下,根据全市和肇庆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课程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等实际需要,组织实施课题研究。
各区县教研室(研培中心、进修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肇庆学院,以及各相关单位,协同做好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的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肇庆市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2.督促、指导课题的过程研究;
3.管理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科研专项经费。
第六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聘请,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为肇庆市、肇庆学院教育科研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2.参与肇庆市、肇庆学院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规划和分类
第七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每年发布肇庆市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专题课题研究,组织肇庆市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科研专项资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大类。
年度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并由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开展立项评审的常规性科研课题。年度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一般课题不予资助。
专项课题是为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支持鼓励长远性、基础性、跨学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研究工作,不定期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的科研课题。
四、申 报
第九条 申报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职于肇庆市的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课题。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课题申请•评审书》,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各区县教研室或中小学校组织辖区内或本校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排序后报送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
第十三条 肇庆学院课题负责人申请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课题时,申报人直接报送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
五、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
1.资格复审。按本办法进行复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
3.公示。在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实名异议。
4.批准立项。由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六、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3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3-5人参与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科研课题•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
第十七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科研课题•中期报告》,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在《中期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
第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须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报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主研人员;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七、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其最终成果均应按要求接受鉴定,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
第二十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作为市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进行成果鉴定时,课题组应提供结题申请书、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书及其他佐证材料。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科研专项经费由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学院划拨,也可以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的方式筹措,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负责统一支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支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负责监督、审核支出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费用。
2.调研费:问卷设计、调研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
3.资料费: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刻录、翻译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费。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5.劳务费: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6.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
7.出版费: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
8.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销程序为: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
九、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肇庆教育发展研究院。